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教学实验中心)用人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教学实验中心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其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每个岗位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具体岗位由实验教学中心根据需要提出并报请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批准后设立。
第四条 实验教学中心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科学管理。
第五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对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统一备案。
第六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是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设置管理的最终管理部门,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岗位设置的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岗位设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实验教学中心根据实验教学和管理及其它各项工作的任务和工作量设置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八条 实验教学中心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九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实验教学中心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发展与提高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水平的需要。
第十一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简单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实验教学中心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教学中心发展和工作需要,经学院批准,实验教学中心可设置临时岗位,主要用于聘用相应青年教师作为实验教学中心的项目建设需要。
第三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教学实验中心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择优聘用。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岗位任职书,确定相应的津贴待遇。聘用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书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中心应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和初级岗位的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学校对相应岗位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教学实验中心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性质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聘用,由教学实验中心向学院申报,经过公开招聘后确定。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