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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项目建设条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08/01/11 返回
 

为加强本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促进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发展,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综合实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实际,遵循立项论证、合同管理、跟踪建设、严格验收、注重效益的项目管理原则,制定本中心实验项目建设条例,具体如下:

一、项目立项

1.教学实验室建设以满足教学实验要求,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实验室综合实力为宗旨,由中心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教学实验室建设实施项目管理。

2.根据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制定教学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

3.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需提交书面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论证内容;

(1) 教学实验室设备建设项目的内容、投资,目前现状与教学要求的差距,通过建设能达到的水平和质量保证,能承担的教学实验任务,预期发挥的效益。

(2) 建设项目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学校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仪器设备申请表。设备申请按实验项目归类集中填报。

(3) 项目建设已具备或需配套的条件,如:人员、房屋及环境条件等。

(4) 项目建设的总体与阶段的计划完成期限。

4.中心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教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审议结果经中心主任批准后发文并实施。

5.经批准立项的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以中心为甲方、获准立项的个人为乙方,签订项目建设协议书,明确建设经费、建设任务、内容,项目责任人,双方责任,建设期限和预期效益。

 

二、项目实施

1.项目建设人负责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在项目建设协议签订之后,建设人即根据建设内容填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中心。

2.中心根据已签订的项目建设协议审核下达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中心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项目验收

1.项目建设过程中中心应经常自查,检查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中心应不定期抽查、督促、协调,以利项目顺利完成。

2.项目建设中期,建设人在自查的基础上,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建设进度,建设已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写出项目中期检查情况汇报,报中心。中心组织中期检查,检查结果发布通告。

3.项目完成后,立项人须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承担和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的质量和数量,建设和开出实验项目的情况,预期效益的实现情况等,申请进行项目完成验收。中心组织教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四、其

1.教学实验室建设立项项目中的设备建设应按期完成,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另行申报。

2.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出色,效益显著的单位,经教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评议学校给予适当表彰奖励,并推选参加教学成果奖评选。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建设,建设效果差的单位,中心给予批评直至减少或停止其申报下一年度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

3.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南京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6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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