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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国有资产 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财〔2012〕7号)

文章来源:不详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2/09/12 返回
 

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教财〔2012〕7号

 

省属各高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高校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不认真执行甚至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省教育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规定严肃查处。

  二、切实加强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各高校在确保完成高等教育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如需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应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三、合理确定校区功能定位

  各高校要根据本校各校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校区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各校区的使用功能。对已列入老校区置换规划,并得到省属高校老校区置换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置换的校区,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推进校区置换工作。

  四、规范利用老校区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等行为

  各高校如需利用校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等,在与合作方签订合同之前,须严格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各高校利用老校区对外合作,要通过省财政厅确定的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校区合作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各高校在校区内引进社会资金建设各类校舍,必须与投资人签订相关协议,明晰建筑物产权归属,明确双方责任与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高校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如确需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按照《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和《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省教育厅

  2012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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