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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购置条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08/01/11 返回
 

 

为规范物资设备购置工作,使物资设备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江苏教育厅有关技术物资管理的规定和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固定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计划和经费

凡需购置的物资设备(含工具及耐用品,下同)必须有主管领导批准的计划或项目批准书,且经费必须到位;计划外临时性购置也应办理相应的报批手续。

1、属学校资金(教学设备费、行政设备费、各种专项款等),必须按计划购置。

2、项目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超支自筹。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计划所列硬(软)件设备的购置,其他开支必须严格控制。

3、如修改计划或因计划经费不足降低档次、减少数量的,必须在计划执行前有相应的补充报告及批文。

4、计划外临时性购置设备,须经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审批且在计财处核准经费后方能实施购置。

二、物资设备购置的申报

凡需购置的物资设备(含工具及耐用品,下同)必须实行填表申报:

1、单价2000元及其以下的单项物资设备购置及计划外临时性物资设备购置填报《南京工业大学设备采购申报表》;

2、单价大于2000元的单项物资设备购置填报《南京工业大学设备购置申报表》;

3、购置工具、低值耐用品和单价2000元及其以下的多项物资设备填报《南京工业大学设备集中采购申报表》;

4、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5万元,下同)购置按《南京工业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购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1、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归口资产管理处管理并由其统一组织实施。

2、资产管理处组织申购单位、相关专家根据设备购置计划,结合市场行情,共同制定出实施方案,然后按《南京工业大学招(议)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实施采购。


3、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商务谈判、合同拟定、经费审核、监控合同执行和组织验收;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技术要求,参与评标议标,设备到货后的存放、安装调试协调配合及技术监督;法律事务所和审计处负责合同的审核;监察处负责安排评标专家、监督招(议)标过程和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4、各单位分工合作、共同按期保质完成采购任务。

四、物资设备购置工作的监督

物资设备的购置工作的监督按学校相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五、购置方式

1、需要采用招()标方式进行购置的,按《南京工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通用仪器设备、大型或专用设备原则上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集中订购;零星或特殊设备由设备处购置亦可委托用户自行购买。

3、凡集中采购的物资设备,所有参与购置人员,均应对所购置设物资备质量负责,并与资产管理处共同实现设备的售后服务兑现工作。由资产管理处购置的设备,售后服务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单位自购设备由单位自行落实售后服务问题。

六、物资设备购置合同的签订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

1、凡购置物资设备金额达到5000元及其以上的必须签订物资设备采购经济合同;

2、物资设备采购合同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拟写,经学校法律事务所和学校审计处审核后,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法定委托人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

七、附

本《细则》由南京工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材料科学与工程实验教学中心

200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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